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发展和鼎新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已经国务院核准,,现予颁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能、、降低企业成本、、预防凋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目蕴含:::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职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当局贷款、、增援资金的项目蕴含:::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增援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当拘陌其机构贷款、、增援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划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家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领域由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准则制订,,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本划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领域内的项目,,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尺度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统一项目中能够归并进行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计算达到前款划定尺度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划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